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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抵押担保未登记,债权人有权请求拍卖房屋受偿吗

浏览次数:信息来源:山东东信拍卖有限公司发布时间:2019/4/25

一、抵押房产未登记 债权人能否申请拍卖受偿


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,将符合法律规定可用于担保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、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,债权人为抵押权人,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。现实生活中,房产往往成为抵押担保物的**,对债权的实现具有较好的保障作用。



根据我国《担保法》的规定,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。以城市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,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。也就是说,以房产作为债务抵押的,除了有书面协议,还必须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合法有效。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,抵押无效,不能产生抵押应有的法律效果。


二、房产抵押生效的条件


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,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,产生创设抵押权的法律效果。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,要把握以下几点:


1、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从合同,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所担保的主债合同生效。


2、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,它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它不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,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。

3、房地产抵押合同,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。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实践当中仅移交房地产权利证书的,一般不会使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。但是,如果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,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,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,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。也即可以认定房地产抵押合同有效,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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